欢迎来到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
028-85033400
sdasdada
业务领域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手机:13882293865
座机:028-85033400
传真:028-85033400
QQ:99306994
联系人:黄先生
邮箱:99306994@qq.com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北塔24楼
你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业务领域 > 劳动工伤 > 劳动工伤
刘某诉成都某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11-14 11:24:19 字号:T|T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28日刘某进入成都某地产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2年2月,成都某地产公司将刘某安排到其关联公司成都某项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28日刘某进入成都某地产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2年2月,成都某地产公司将刘某安排到其关联公司成都某项目管理公司担任综合管理部经理职务。
       2013年6月27日,刘某与成都某地产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其关联成都某项目管理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5年1月14日,成都某项目管理公司将其办公文件柜、电脑封存,收回办公邮箱帐号,并阻挠刘某进入办公楼上班。故刘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1.请求支付2015年1月份实际工资10716.7元;2.请求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119100元;3.请求支付2014年度年终绩效工资21000元;4、请求支付2013年7月27日。
       仲裁委经过仲裁后裁决:1、认定在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的基础上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确认2014年度绩效工资为17500元;3、确认2015年1月工资为5121元;4、确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108230元;5、请求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成都某地产公司不服此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为:1、判决原告已合法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原告不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2014年度年终绩效工资;2. 确认支持成武劳人仲裁字(2015)第X号仲裁裁决书其他裁决事项;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要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本案中成都某地产公司以刘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无法举证证明其旷工,故法院不予支持,并认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法院结合被告的工作时间判定向刘某支付2014年年终绩效工资175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结合刘某离职前12个月货币收入及其工作年限计算,法院判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98792元。
       根据原被告双方对2015年1月工资的认可,法院判定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1月工资5121元。

律师观点
       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当向被告支付赔偿金。被告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单方违法辞退的事实。工作电脑办公柜被封视频、办公用具被封后与法人代表沟通视频等证明原告口头辞退被告,查封办公电脑和办公柜;2015)川律公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强令阻止被告进入办公室,拒不提供劳动条件,且为逃避法律责任,拒不提供书面辞退决定。在此期间刘某仍排除困难坚持上班。2、原告应当依法向被告支付2014年度年终绩效奖金。X物业2013年度年终绩效奖金、费用报销单、公司2014年年终奖及2015年春节福利发放通知等证据能证明原告公司年终绩效工资的真实性,且公司已对2014年度年终奖作出明确发放通知。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1、认定向刘某支付2014年度绩效工资17500元;
2、确认2015年1月工资为5121元;
3、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98792元;
4、确认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裁决结果;
5、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上一篇:已经没有了
  • 下一篇:已经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