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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诉A酒店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11-14 11:38:33 字号:T|T
基本案情 熊某等三人于2014年1月8日晚8时驾驶一辆越野车入住成都A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将车停放于该酒店设有隔离桩及车位线的街道上。20
基本案情
       熊某等三人于2014年1月8日晚8时驾驶一辆越野车入住成都A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将车停放于该酒店设有隔离桩及车位线的街道上。2014年1月9日熊某发现该车被盗后报警。同日,A酒店法定代表人魏某给熊某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熊某等三人,于2014年元月八日,入住温江A酒店403、404房间。同时将一辆车停放于A酒店门前停车场,于元月9号早上8点40分左右发现丢失,随后报警。公安机关立案,具体车牌号及当晚丢失时间A酒店不清楚。A酒店,魏某,2014.元.9”
       车辆停放区域无停车场标志,该区域在被告A酒店门前,A酒店对该区域进行了视频监控。
       熊某等3人乘坐的车辆系熊某于2012年6月15日购买,购买价为239800,缴纳车辆购置税20495元。

裁判要旨
       一审:双方形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A酒店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维护熊某人身、财产安全等义务。车辆停放区域无停车场标志,属市政公共区域,但该区域在A酒店门前,设有隔离桩及车位线,A酒店对该区域进行了视频监控,A法定代表人出具证明中表述该区域为停车场,表明该区域实际处于A酒店管控和看守额范围。
原告明知该区域为市政公共区域,在该区域停车存在安全隐患,仍将车停放在该区域,停放后未告知A酒店该车需停放的时间,未向A酒店交付车辆行驶证或车钥匙,也未向A酒店索要停车凭证,原告对车辆丢失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审:双方建立旅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但熊某未将车辆钥匙或行驶证交付A酒店,双方之间并未***案涉车辆另行建立保管合同法律关系,A酒店应依据旅店服务合同对熊某的财产承担履行旅店服务合同附随义务不当的违约责任;熊某未将车辆停放于正规停车场,对车辆丢失亦自行承担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之责任。

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车辆停放的位置是否系A酒店停车场,熊某对车辆的被盗是否存在过错。虽本案中的停车场确属市政公共区域,但原告律师在一审二审过程中,通过一系列的举证包括A酒店的网上预订记录,并***酒店的广告网页进行了保全证据并公证,广告中均有“提供免费停车场”的内容;以及酒店对停车场的监控、专人看守等证据,***终为原告将损失降到******。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A酒店承担30%的责任,熊某承担70%的责任。
二审:熊某与A酒店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