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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出租车发生车祸 乘客获赔偿八万余元
更新时间:2017-11-14 13:40:17 字号:T|T
四川省彭州市的柳某乘坐的出租车与一自卸货车相撞,致其十级伤残。柳某起诉出租车司机及出租车公司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除直接损失之外,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能否得到支持?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其赔偿原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2546.8元,但对原告主张的4000元精神抚慰金依法不予支持。

2014年8月29日傍晚,原告柳某乘坐的出租车与右侧同行的一辆自卸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经治疗产生医疗费25752.32元等,其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十级。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出租车司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将出租车司机及其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履行赔偿义务,除已产生的医疗费外,支付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被告则辩称,因原告主张的是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其只对原告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而对原告主张的4000元精神抚慰金则不予赔偿。

彭州法院一审认为,在出租车运输中,旅客登上出租车时客运合同***已成立,该案原告与被告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出租车司机作为公司员工驾驶车辆,负有******载乘工具安全、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等义务,因其未尽到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导致原告在该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出租车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而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依法则不予支持。经计算核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

受害人应该如何选择

彭州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王丽说,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产生两种受不同法律规范调整的民事责任,这在法律上被称为民事责任竞合。因仅存在一个法律事实,故只能请求被告承担一种法律责任。现实中因案件类型的多样化等因素影响,无论选择哪种责任承担方式,均各有利弊。

该案中出租车公司负有将乘客柳某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义务,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伤亡,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

同时,该案中的乘客受伤是因被告司机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且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司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作为司机任职的出租车公司对原告还产生了侵权责任。

该案中原告***终主张要求被告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虽精神抚慰金未得到支持,但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应该说还是各有利弊,不能轻易讲哪一个是******选择。

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主张行为人承担责任,以何种责任承担方式起诉利弊不一,如***举证而言,通常情况下主张违约责任,举证较为容易,其无须举证对方有过错,而只要证明有违约事实存在即可。而主张侵权责任则不仅需要证明对方有过错,而且还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再者,在有些类别的合同中,提起侵权之诉,依法则只能索赔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直接损失。而提起违约之诉,除标的物的直接损失外,还可索赔预期可得利益,并且当事人可以用约定违约金、定金等方式事先约定赔偿范围,但在赔偿范围上只包括财产损失,对于非财产损害如精神损害,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有些涉及质量异议期已届满的合同纠纷案,还存在主张违约责任可能败诉,请求侵权责任则可能胜诉等截然不同的效果。因此,***终如何选择,只能由当事人从更好保护自身权利等角度考虑自主选择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