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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诉成都A公司、成都B公司、自然人魏某借款纠纷仲裁案
更新时间:2017-11-14 11:18:10 字号:T|T
民间借贷纠纷:罗某诉成都A公司、成都B公司、自然人魏某借款纠纷仲裁案标的:3000万元及利息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3日,罗某与成都A公司签
民间借贷纠纷:
罗某诉成都A公司、成都B公司、自然人魏某借款纠纷仲裁案
标的:3000万元及利息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3日,罗某与成都A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罗某向A公司提供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2.5%,至款项划出之日起90日,A公司支付利息225万元,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返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剩余利息225万元。同时,成都B公司与自然人魏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罗某于2012年5月28日按约定划转了该3000万元,A公司、B公司、魏某同日共同出具了收条。在合同履行及借款期限届满前后,罗某多次向借款及担保方催收未果,遂根据合同约定,于2014年8月28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
       A公司提出,借款合同和收条上加盖的A公司印章系伪造,A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对此不知情,该笔借款系魏某个人冒用A公司名义借款,应当由魏某个人承担,且魏某已向罗某归还部分借款。

裁判要旨:
      
仲裁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A公司是否应当向罗某归还借款3000万元;二、罗某主张的利息是否应得到支持;三、魏某是否归还了本案借款;四、B公司和魏某是否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仲裁庭认定本案事实如下:一、罗某切实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A公司主张的冒用公章的事实不成立,应当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二、罗某主张的月利率2.5%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三、对魏某是否已经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经查明事实不成立;四、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魏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该约定合法有效,应予支持。

律师观点:
      
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苏勇博士、罗华律师代理本仲裁申请人罗某,通过举示十一组证据,提出该笔借款合法有效,A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的签章是真实的,且该印章与A公司提交政府部门的资料上的印章相同;且魏某、A公司、B公司三者高度关联、人格混同;魏某归还的部分借款是偿还其他私人债务,该还款行为与A公司无关。
裁决结果:
经审理,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成都A公司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罗某归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
二、本案仲裁费316400元,由成都A公司支付;
三、成都B公司及魏某对成都A公司承担的支付义务向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